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1 日

  • 原告
    宋玉華彭婉欣陳英麟蔡繡年孫淑華李正義李奇樹李坤振張陳麗如李柄安李聰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37號聲 請 人 宋玉華 聲 請 人 彭婉欣 聲 請 人 陳英麟 聲 請 人 蔡繡年 聲 請 人 孫淑華 聲 請 人 李正義 聲 請 人 李奇樹 聲 請 人 李坤振 聲 請 人 張陳麗如 聲 請 人 李柄安 聲 請 人 李聰和 前列宋玉華、彭婉欣、陳英麟、蔡繡年、孫淑華、李正義、李奇樹、李坤振、張陳麗如、李柄安、李聰和共同 代 理 人 江霈珊 相 對 人 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盧國烽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三年度司執全字第八二六號假扣押執行事件,聲請人宋玉華所出具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保證書(保證書字號:TUNA056-103109號),准予返還。 本院民國一○三年度司執全字第八二六號假扣押執行事件,聲請人彭婉欣所出具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保證書(保證書字號:TUNA056-103111號),准予返還。 本院民國一○三年度司執全字第八二六號假扣押執行事件,聲請人陳英麟所出具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保證書(保證書字號:TUNA056-103116號),准予返還。 本院民國一○三年度司執全字第八二六號假扣押執行事件,聲請人蔡繡年所出具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保證書(保證書字號:TUNA056-103118號),准予返還。 本院民國一○三年度司執全字第八二六號假扣押執行事件,聲請人孫淑華所出具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保證書(保證書字號:TUNA056-103119號),准予返還。 本院民國一○三年度司執全字第八二六號假扣押執行事件,聲請人李正義、李奇樹、李坤振所出具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保證書(保證書字號:TUNA056-103120號),准予返還。 本院民國一○三年度司執全字第八二六號假扣押執行事件,聲請人張陳麗如所出具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保證書(保證書字號:TUNA056-103121號),准予返還。 本院民國一○三年度司執全字第八二六號假扣押執行事件,聲請人李柄安、李聰和所出具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保證書(保證書字號:TUNA056-103122號),准予返還。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 條規定,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亦準用之。次按所謂「訴訟終結」,在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供擔保之場合,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因該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損害而設,倘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則在供擔保人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損害額既尚未確定,自難強令其行使權利,必待供擔保人已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始得謂為訴訟終結,最高法院87年台抗字第234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依本院民國(下同)103 年度司裁全字第1348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對相對人之假扣押執行,分別提供如主文所示之保證書為擔保物後,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茲因聲請人業已撤回假扣押之執行程序(本院103年度司執全字第757號、826號、847號),已屬訴訟終結,乃聲請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為行使,為此依法聲請返還上開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已撤回前揭假扣押執行程序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即已符合首揭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 款所定之「訴訟終結」情形。嗣聲請人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亦經本院於106年8月28日以雄院和106司聲司松字第658號通知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復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核無誤,惟上開通知經送達相對人後,迄未行使權利,此有本院非訟中心查詢表4 份、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函覆等件在卷為憑,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4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