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
    李喆龍、林志彥

  • 原告
    映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永鎧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438號聲 請 人 映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喆龍 相 對 人 永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其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之金錢請求,前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裁全字第227號假扣押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本院107年度司執全 字第154號),惟相對人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 限期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定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即無必要。合先敘明。 三、經查相對人業已於民國(下同)107年4月17日就上開假扣押所欲保全之請求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並為本院107年度審建 字第35號事件受理在案。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