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勞訴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勞訴字第109號原 告 龐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彰 被 告 黃凡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170號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6日以107年度補字第850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7年6月29日送達原 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