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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勞訴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1 日

  • 原告
    盧聖偉與被告東順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於107 年12月19日擴張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勞訴字第120號原   告 盧聖偉 訴訟代理人 周利皇律師 原告與被告東順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於107 年12月19日擴張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5,9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扣除前繳裁判費8,810 元外,尚應補繳2,2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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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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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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