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勞訴字第1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勞訴字第120號
- 原告
- 盧聖偉
- 訴訟代理人
- 周利皇律師
原告與被告東順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
件,原告於107 年12月19日擴張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15,9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扣除前繳裁判費
8,810 元外,尚應補繳2,2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