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勞訴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勞訴字第120號原 告 盧聖偉 訴訟代理人 周利皇律師 原告與被告東順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於107 年12月19日擴張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5,9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扣除前繳裁判費8,810 元外,尚應補繳2,2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