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建字第3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建字第32號

原告
台鴻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金湖
被告
元鴻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柏霖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本件原告具狀主張承包被告所承包之系爭工程,被告尚有工程款未給付,依兩造間數份工程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請求給付工程款;被告則具狀抗辯依系爭契約第19條均約定,兩造就系爭契約所生糾紛已合意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即現在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請求移轉管轄。查本件既係因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涉訟,而兩造間上述合意管轄之約定,亦有原告起訴狀所提契約書影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建…」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