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建字第3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建字第32號
- 原告
- 台鴻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金湖
- 被告
- 元鴻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柏霖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本件原告具狀主張承包被告所承包之系爭工程,被告尚有工程款未給付,依兩造間數份工程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請求給付工程款;被告則具狀抗辯依系爭契約第19條均約定,兩造就系爭契約所生糾紛已合意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即現在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請求移轉管轄。查本件既係因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涉訟,而兩造間上述合意管轄之約定,亦有原告起訴狀所提契約書影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