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建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建字第35號反訴原告 映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李喆龍 訴訟代理人 陳子操律師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永鎧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793,7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