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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建字第3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建字第35號

反訴原告
映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李喆龍
訴訟代理人
陳子操律師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永鎧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

給付新臺幣(下同)8,793,7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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