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建字第3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建字第35號
- 反訴原告
- 映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李喆龍
- 訴訟代理人
- 陳子操律師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永鎧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
給付新臺幣(下同)8,793,7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