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建字第58號

給付工程代墊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建字第58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
李春福即創世紀家電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律師
反訴被告
即原告
藍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代墊款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建…」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