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建字第5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建字第58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李春福即創世紀家電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陳魁元律師
- 反訴被告
- 即原告
- 藍松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宏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代墊款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