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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建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官
    郭宜芳
  • 法定代理人
    張文英、李超瓊

  • 原告
    京富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銓宏樹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吳淑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建字第99號原   告 京富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英 訴訟代理人 呂思亮 被   告 銓宏樹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超瓊 訴訟代理人 陳楷天律師 被   告 吳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7日以107年度補字第1218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7年9月20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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