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消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消字第1號

原告
劉佑庭
訴訟代理人
翁旭紳律師

原告與被告北方國際有限公司、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388,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661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1,000 元,尚應繳納23,6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消…」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