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24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1241號
- 原告
- 陳俊君
- 被告
- 江寶玲
李杏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0日以107 年度補字第1142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此裁定已於107 年8 月23日送達原告;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7 年度救字第118 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107 年9 月6 日確定在案,惟原告迄今尚未補繳裁判費,上情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及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