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30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1309號
- 原告
-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豐永
- 被告
- 華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世揚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本件原告具狀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6年6月14日起向原告訂購電腦軟硬體系統產品,原告欲依約交付標的物予被告,被告卻拒絕受領,而被告尚有價金未為給付,故請求被告給付價金。查本件既係因兩造間之電腦軟硬體系統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涉訟,而兩造間就上開契約所生糾紛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所提資訊系統主契約書影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