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56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1568號
- 原告
- 盟諭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泯琪
- 訴訟代理人
- 陳哲偉律師
- 被告
- 安柏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松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主營業所係位於臺北市南港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復未舉證證明兩造有特別約定債務履行地之情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