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70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1700號
- 原告
- 品漾教育諮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陳麗玉
- 訴訟代理人
- 吳耀庭律師
- 被告
- 林攸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內湖區,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復未舉證兩造有特別約定債務履行地之情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