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7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4 日
- 法官郭宜芳
- 法定代理人黃陳麗玉
- 原告品漾教育諮詢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林攸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1700號原 告 品漾教育諮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陳麗玉 訴訟代理人 吳耀庭律師 被 告 林攸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內湖區,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復未舉證兩造有特別約定債務履行地之情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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