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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3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30號

原告
品永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詠翔
被告
王鼎升

      張甯

      陳威廷

      梁靖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鼎升、張甯、梁靖筠之住所地俱在高雄市楠梓區,被告陳威廷之住所地則在高雄市岡山區,此有本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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