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30號原 告 品永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詠翔 被 告 王鼎升 張甯 陳威廷 梁靖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鼎升、張甯、梁靖筠之住所地俱在高雄市楠梓區,被告陳威廷之住所地則在高雄市岡山區,此有本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