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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3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30號
- 原告
- 品永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詠翔
- 被告
- 王鼎升
張甯
陳威廷
梁靖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鼎升、張甯、梁靖筠之住所地俱在高雄市楠梓區,被告陳威廷之住所地則在高雄市岡山區,此有本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