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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
    李育信
  • 法定代理人
    余峯德、蔡清郡

  • 原告
    宇皓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巨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王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437號原   告 宇皓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峯德 原   告 巨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郡 被   告 王偉 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7年3月15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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