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5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507號反訴 原告 松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恳裕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郭群裕律師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單人房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支票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9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