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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507號

返還支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507號

反訴原告
松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恳裕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郭群裕律師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單人房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支票等事件,反

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43,9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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