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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672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672號

原告
英德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于翔
原告
聯鴻不鏽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至欽
被告
臺灣熱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玲
被告
宥勝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明津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分別於107年4月23日及107年4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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