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67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672號
- 原告
- 英德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于翔
- 原告
- 聯鴻不鏽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至欽
- 被告
- 臺灣熱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家玲
- 被告
- 宥勝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明津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分別於107年4月23日及107年4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