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6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
    李育信
  • 法定代理人
    周于翔、鄭至欽、劉家玲、呂明津

  • 原告
    英德睿有限公司法人聯鴻不鏽鋼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臺灣熱傳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宥勝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672號原   告 英德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于翔 原   告 聯鴻不鏽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至欽 被   告 臺灣熱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玲 被   告 宥勝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明津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分別 於107年4月23日及107年4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林孝聰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