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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88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888號

原告
元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育
被告
殷豪章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戴敬哲律師

      林司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35,080 元,嗣原告提出民國107 年8 月9 日民事準備狀,擴張請求金額為640,132 元,即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6,940 元(包含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仍須補繳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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