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88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888號
- 原告
- 元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政育
- 被告
- 殷豪章
- 訴訟代理人
- 林石猛律師
戴敬哲律師
林司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35,080 元,嗣原告提出民國107 年8 月9 日民事準備狀,擴張請求金額為640,132 元,即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6,940 元(包含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仍須補繳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