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重勞訴字第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重勞訴字第2號
- 原告
- 徐海峽
- 原告
- 王夢召
- 原告
- 范小柯
- 原告
- 范杰賓
- 原告
- 王新堂
- 原告
- 宋江勛
- 原告
- 曹永
- 原告
- 范瓊寬
- 原告
- 冷文兵
- 原告
- 李波海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景芳律師
- 被告
- 建昶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振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已於107 年1 月29日送達予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07 年度救字第6 號裁定駁回確定,而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是其訴難認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