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重訴字第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重訴字第296號原 告 億大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絹 原 告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輝 被 告 新加坡商盈富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保國武 訴訟代理人 李泰運律師 王雅慧律師 鄭雅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0日裁定限原告於訴訟救助之聲請經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已於106 年9 月6 日送達予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06 年度救字第148 號裁定駁回確定,而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是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