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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重訴字第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
    郭宜芳

  • 當事人
    億大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盈富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重訴字第296號原   告 億大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絹 原   告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輝 被   告 新加坡商盈富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保國武 訴訟代理人 李泰運律師 王雅慧律師 鄭雅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0日裁定限原告於訴訟救助之聲請經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已於106 年9 月6 日送達予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06 年度救字第148 號裁定駁回確定,而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是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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