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單人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鵬今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所羅門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 年1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叁拾伍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具狀提起上訴,經本院命其補正上訴聲明,其僅表示請求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㈡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而本件上訴人敗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882,410 元,故認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882,4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爰依上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悉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含上訴聲明)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