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5號
- 上訴人
- 佑德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心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忠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502,57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6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忠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502,57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6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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