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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5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5號

上訴人
佑德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心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忠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502,57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6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詠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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