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5號
- 上訴人
- 佑德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心葳
- 被上訴人
- 李忠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住所地之轄區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楊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