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施盈志
- 法定代理人陳重宇、姜育明
- 原告金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仁發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仁發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重宇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金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育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95,4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7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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