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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賴文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陞揚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志強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台灣丸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昀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1 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60,750 元(計算式:1,980,300-219 ,550=1,760,75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7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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