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陞揚光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志強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台灣丸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昀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1 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60,750 元(計算式:1,980,300-219 ,550=1,760,75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7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