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丸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昀妙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陞揚光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就本院第一審判決判命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19,550 元本息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219,5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