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丸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昀妙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陞揚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就本院第一審判決判命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19,550 元本息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219,5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