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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賴文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丸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昀妙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陞揚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就本院第一審判決判命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19,550 元本息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219,5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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