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6號
- 原告
- 詠建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裕國
- 原告
- 仲聯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鳳美
- 原告
- 奕翔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裕國
- 法定代理人
- 共 同 陳水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簡汶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參加訴訟人 祐翔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宥翔
- 被告
- 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法定代理人
- 范揚材
- 訴訟代理人
- 吳小燕律師
林宗達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 雨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