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建字第4號原 告 秦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綵羚 訴訟代理人 陳威宏 被 告 祥豪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黃雍銘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下四人均僅祥豪營造有限公司訴訟代洪仲澤律師 理人) 郭泓志律師 曾國華律師 被 告 黃資程 黃娟瑜 朱翠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請求( 聲請支付命令) 被告祥豪營造有限公司( 下稱祥豪公司) 給付新臺幣( 下同) 416 萬元本息,後追加黃雍銘、黃資程、黃娟瑜、朱翠娟等4 人為被告,並擴張請求金額為586 萬元( 卷一第165-166 頁、第84-85 頁,卷二第3 -4頁) ;而原告起訴時之請求權基礎為依兩造工程合作同意書請求祥豪公司給付工程款( 卷二第4 頁) ,其後追加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586 萬元( 卷二第3 頁背面、卷二第69頁背面) ;被告雖不同意原告追加之訴,但因均係基於兩造合作同意書契約約定之工程合作關係而為請求,基礎事實同一,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應該准許,先為說明。又被告黃雍銘、黃資程、黃娟瑜、朱翠娟均經合法通知而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由原告聲請而為一造辯論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兩造於民國105 年6 月21日簽訂「高雄市小港太平國民小學電梯新建工程合作同意書」(下稱系爭同意書),約定由被告出面參與投標高雄市小港區太平國民小學(下稱太平國小)104 年度改善及充實教學環境設備- 建置無障礙電梯工程標案(下稱系爭工程),並在105 年6 月22日標得,總價款為415 萬元,被告與太平國小並已簽訂工程採購契約書。 ㈡依系爭同意書第3 條約定系爭工程所需資金由原告先行支付、第4 條約定被告將專款專戶之公司章交原告保管;兩造為履行系爭工程契約,而於105 年9 月21日簽訂「工程協議備忘錄」(下稱備忘錄),約定被告須提供陽信商業銀行平等分行000000000000帳號作為系爭工程專款專戶,工程所需支出均由原告先行墊付,工程完工後扣除代墊款計算盈虧。 ㈢系爭工程已完工於106 年3 月1 日驗收,並在106 年3 月31日完成消防安全設備查驗( 審建卷第136 頁) 。工程由原告實際施工,工程押標金41.5萬元亦由原告先行墊付,工程資金均由原告支出,迄至完工驗收時止,原告於專款專戶支出之費用共約543 萬元,原告可依兩造同意書約定,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工程價金及工程押標金合計416 萬元( 計算式:工程總價415 萬- 逾期違約金40萬+ 履約保證金41.5萬 =416.5萬。 ㈣祥豪公司黃雍銘有下列違反合約承諾與保證( 審建第135-1 36頁): 1.違反合約簽訂乙方提出的要件( 1)提出的資料或與乙方討論後有疑慮、就在討論在確認。 2.違反合約簽訂甲方的事由第< 3 > 項。未依工程進度撥款給乙方,導致尚有多項工程款未付給廠商。也導致工程完工延宕。 3.違反合約簽訂甲方的事由第< 7 > 項。如為虧損甲方乙方雙方都要拿出資金來補平缺口,雙方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絕。 4.違反合約簽訂甲方的事由第< 8 > 項。甲方、乙方雙方在高雄市小港區太平國民小學電梯新建工程標案上要分包給其他包商的安件、也都是以比價後、最有利價分包給其他包商或雙方經過討論後無疑慮分包給其他包商。不得一方自行決定就分包給其他包商私下與包商有利益往來。 ㈤對被告106 年10月20日答辯狀( 審建卷第21-27 頁) ,原告的答辯理由如106 年11月19日民事答辯狀( 審建卷第133-190 頁) 。 ㈥對被告106 年11月9 日答辯狀,原告的答辯理由如106 年12月4 日、106 年12月7 日民事答辯狀所載( 審建卷第184-190 頁、第192-198 頁) 。原告在105 年9 月底工程款專戶000000000000號戶頭中金額從390 萬元支付各種款項用到剩下壹佰柒拾捌萬柒佰玖拾貳元。與當時的帳目,帳冊比對下 ,特助陳威宏先生又在太平國民小學工地很確定的告訴祥豪營造黃雍銘先生是要賠錢150 萬元到180 萬元。現在才九月底而已,電梯新建工程後面還有多少費用與員工薪資的款項要付款,把未付款的金額加一加就可以知道是賺錢還是賠本,還有多少事情未完成難道黃雍銘你會不曉得嗎?未何對太平國民小學校長與建築師還硬是說賺錢的啦一定賺錢的啦? 未何被告祥豪營造黃雍銘,在自己不做帳冊與根本不清楚狀況下,又如此對對太平國民小學校長與建築師還硬是說賺錢的啦一定賺錢的啦? 是不是現在應該先將你的帳冊提交出來? 並說明是賺錢的還是賠本的? 否認有雙方曾就工程完工後應依約計算損益的約定。無工程完工後應依約計算損益,這12個字,無工程所需開銷均由原告先行墊付,無單一方原告提供資金,並記錄所有日記帳冊之支出。無所謂含糊性,含概性字體。雙方合作投標於(105 年6 月21曰)簽下合約。105 年6 月28曰就成立指定的小港區太平國民小學104 年度改善及充實教學環境設備建置無障礙電梯新建工程的信用指定專款專戶開戶。陽信商業銀行平等分行戶名:祥豪營造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祥豪營造有限公司黃雍銘先生也承諾保證此信用指定戶頭就是做為合約( 105 年6 月21曰)的信用指定專款專戶,保證日後高雄市小港區太平國民小學撥款下來,工程款一定會進入信用指定的專款專戶000000000000的戶頭,後由秦發工程有限公司特助陳威宏先生拿出1000元存入信用指定專款專戶000000000000開戶完成。合約的簽訂基礎就是所有的責任就是雙方共同承擔,雙方不能推卸責任不去負擔。如果賺錢就拿出來平均分,如果賠錢雙方就拿出錢來做賠錢補資金的缺口,不會讓任何一方單獨去做賠錢補資金缺口的責任。(審建卷第201-209頁)。 ㈦系爭工程太平國小電梯工程工程款已於106.1L22撥人台北富邦銀行- 前鎮分行- 祥豪營造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106.11.22 撥款的,4 佰33萬,8 忏5 佰6 拾7 元的資金流向,是否已被領空;是用匯款的一整筆工程款被匯款到其他的戶頭。請鈞長行使扣押工程款,所有黃雍銘與黃資程的資金與現金,並追查追回有所有工程款。懇請鈞長發出搜索票,對黃雍銘與黃資程的住處與工作地方搜索,是否有存放大筆現金,並做扣押。被告祥豪營造有限公司黃雍銘己違反合約各項的簽定- 第3 項及第7 項,現在又惡意將106.11 .22撥入的工程款提領一空,懇請鈞長查明工程款流向,並予追查追回扣押所有工程款,判決撥款還予我方秦發工程有限公司戶頭。庸民當道,一群歪才肆虐,殘害忠良,官商勾結,逼忠為奸,逼良為娼,破壞擾亂社會秩序,引起各個廠商的各種糾紛又惡意侵佔我方秦發工程財務,依據合約簽定,工程款應撥款入專款專戶,進入信用指定的專款專戶000000000000的戶頭,而現在工程款並未撥入專款專戶,顯然己構成詐欺與惡意侵占我方秦發工程財務。歪才當道,大逆不道,無惡不做,不腳踏實地,不面對現實,現在庸民與歪才又惡意( 審建卷第231-234 頁書狀) 。原告特助陳威宏就祥豪營造有限公司黃雍銘詐欺及侵占等案任正由臺灣高雄檢察署107偵字第7395號審理中(卷二第73頁)。 ㈧被告提出的證物三( 審建卷第227-228 頁高雄市小港區太平國民小學電梯新建工程資金放款合約) 是偽造的( 審建卷第247 頁) ;萬惡之起源於庸民當道,一群歪才肆虐,偽造文書偽造合約,大逆無道,殘害忠良,逼忠為奸,謊言謊話連篇,逼良為娼,破壞擾亂社會秩序,引起各個廠商的各種糾紛,現在又盜領工程款,將工程款提領一空。惡意侵佔我方秦發工程財務,依據合約簽定,( 105 年6 月21日)簽定的合約,工程款應撥款入專款專戶,進入信用指定的專款專戶,陽信商業銀行平等分行戶名:祥豪營造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的戶頭。己構成刑事詐欺與刑事惡意侵占我方秦發工程財務。請將106.11.22 太平國民小學撥款人台北富邦銀行- 前鎮分行- 戶名:祥豪營造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戶頭中的4 佰33萬8 仟5 佰6 拾7 元,全數匯款回,依據(105 年6 月21日)簽定的合約,工程款應撥款入專款專戶,進入信用指定的專款專戶( 詳審建卷第246-261 頁) 。 ㈨針對被告答辯六狀,原告回應如民事準備書狀所載( 卷二第27-41 頁,以下略載部分內容) 的第一至四大項,被告祥豪營造黃雍銘與其兒子黃資程,不就是. . . 把你當成神再點個香來拜好啦?在之前的被告答辯中,被告祥豪營造黃雍銘與其兒子黃資程,所說到的有一份發包合約快快快就在等這你們拿出來證明所有的錯誤與認錯認罪,這一份發包合約的簽約日期也是(105 年6 月21日)是早上一大早就簽訂的合約,是你們被告祥豪營造黃雍銘簽訂合約完後又丟出的一樣關鍵證據資料( 證物一) 後就說要簽訂的合約是要用雙方為合作模式的合約,簽訂這樣的合約我會出事情的啦,所以又在同一天(105 年6 月21日)傍晚更改簽訂的合約為雙方合作模式的合約,快快快就在等這你們拿出來,就是挖了好大一個洞等這你們來跳下去,既然已經被一樣關鍵證據資料( 證物一)否決的合約你們還敢又在拿出來,就代表你們被告真的都在偽造文書偽造合約被告祥豪營造黃雍銘與其兒子黃資程,不就是想所有人把你當成神再點個香來拜好啦??. . . . 要實支實付金額為586 萬元,合理請求實支實付給付工程款為586 萬元。被告祥豪營造黃雍銘與其兒子【追加被告】黃資程,這一份發包合約既然已經被一樣(證物一)資料否決的合約你們還敢又在拿出來,就是實實在在的證明你們被告真是傻B 父子惡人組,這一份發包合約一拿出來的同時,你們被告祥豪營造黃雍銘與其兒子【追加被告】黃資程已經無權回頭主張(105 年6 月21曰)合作同意書內容中,合約簽訂甲方的事由第< 7 > 項,的資格。你們被告就是已經無條件,也喪失主張合作同意書內容中,合約簽訂甲方的事由第< 7 > 項的資格,得面對切結書內容提到的,如有違反,願受懲處並放棄先訴抗辯權。包括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 ㈩針對黃娟瑜107 年4 月2 日答辯續五狀,原告補充( 詳如107 年4 月30日民事準備狀,卷二第35-41 頁,以下略載部分內容) ,黃娟瑜妳與被告黃雍銘你們答辯內容何來其說為無任何關係,資金款項這樣匯款過來又誕款過去明顯就是(不當得利),也很明顯可以看出就是雙方在自導自演,也很明顯可以看出又是另一套的對外吭瞞拐騙、詐欺、詐騙,更是足以證明(追加被告)黃娟瑜妳就是在助紂為虐,不面對現實,不腳踏實地,心術不正,一朝得勢,必將貪如餓豺狼。(追加被告)黃娟瑜妳就是見錢眼開,貪如餓豺狼,才會又 助紂為虐。 針對被告107 年4 月17日被告答辯六狀,原告補充如107 年5 月8日民事準備書狀(卷二第45-50頁)所載。 針對被告107 年5 月17日出庭筆錄,原告補充如107 年5 月28日、107 年6 月11日準備書狀所載( 卷二第72-88 頁、第122 -130頁) 。 針對黃雍銘107 年6 月4 日答辯八狀,原告補充如107 年6 月13日、107 年6 月25日民事準備書狀所載( 卷二第131 -137頁,原告證物卷第42-334頁) 。 提出交易明細及施工日誌(原告書狀卷第3-36頁)。 黃雍銘為祥豪公司負責人、黃資程本為祥豪公司負責人、朱翠娟為工地主任,原告認被告等人應連帶負責賠償( 卷一第166頁)。 依系爭合作同意書第3 、7 項約定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 審建卷第208 頁、卷一第166 頁、卷二第4 頁、卷二第69頁背面)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586 萬元及利息。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86 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曰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祥豪公司答辯: ㈠兩造確實在105 年6 月21日簽訂系爭同意書,由被告出面投標並與太平國小簽訂系爭承攬工程契約書,兩造在105 年9 月21日簽訂工程協議備忘錄,並先後簽訂如答辯六狀附表1 所示合約( 整理如卷二第9 頁) ,約定被告提供工程專款專戶,所需支出均由原告先行墊付、及工程押標金415,000 元由原告先行墊支;等事實均不爭執;但專款專戶之存簿及印章均由原告扣留,被告不知相關支出情形,應由原告舉證( 卷第22-24 頁) 。 ㈡系爭工程雖已完工,但原告在工程施作過程多次錯誤指示使工程延宕,經監造十瀚建築師事務所發文催促而未改善( 卷第217-224 頁、第28-32 頁) ;系爭工程因有多項工程款未付至今仍無法取得使用執照,實際上並未完成,工程款亦未撥付。 ㈢系爭工程因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致延宕及違約,原告未付清程款使被告信譽重創,並可能因而遭受處罰,損失無法估計,應由工程款中扣除。又工程約定之工程款為含稅價,原告請求已逾工程總額顯無理由。 ㈣被告對原告提出之證物均爭執其真正;兩造合作承攬本件工程,雙方約定由被告提供公司證照,原告提供資金並記錄所有日記帳冊之支出,原告並保證未有浮報之行為,今原告所提出之帳冊無發票或單據,顯然無法證明支出為真正,按營業稅法第33條(得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稅額憑證)「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左列憑證:一、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二、有第3 條第3 項第1 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或同條第4 項準用該條款規定視為銷售勞務者,所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三、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原告所提出之帳目根本無法比對所有支出明細,而帳冊之記錄應依序依時記錄每筆現金支出之金額並應載明編號(統一編號或單據)以供日後核對或查帳之需要,才不致發生漏列或重複記錄之現象,而原告所提出之記錄並未有明細更無編號單據,顯然很難看出實際之支出明細,況只有部份有載明有發票(但實際上被告未看到任何發票及明細),另外尚有諸多沒有發票沒細目只有記載金額,如何能證明實際之支出,顯然有帳目不清浮報之嫌。( 審建卷第174-176 頁) 。 ㈤公司依「稅捐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薄憑證辦法」第26條、第27條及「商業會計法」第38條規定,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應保存5 年;至各項會計帳薄及財務報表,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應保存10年。所謂會計憑證,係指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會計帳薄及報表,係指所有的帳冊(如: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日記帳、進銷貨帳)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成本表等等,兩造於合作合約成立之時既已明訂由原告負責所有帳冊之記載,況且所有支出明細本應有憑證才能證明原告真正有支出之事證,原告為有限公司應知之甚明才是,因此被告要求原告提出帳冊將所有支出憑證供會計師審核,是合法合理之要求。( 審建卷第242、244 頁)原告如提出支出之原始憑證供被告核對,被告可以先行與原告會帳(卷二第43頁)。 ㈥原告所提之切結書( 審建卷第158-159 頁) ,係開工後雙方多次因施工理念不合,被告發覺原告特助陳威宏完全沒有施工經,驗,經多次溝通及勸導皆不為改善並我行我素,因此在施工中多次因施工錯誤導致工程嚴重落後,被告為確保施工品質及工程進度,因此才希望其等可將施工之工作暫交由被告來完成,以免將來遭受工程延宕罰款,但原告不同意,最後原告仍堅持主導施工,最終仍因工程未按時完工而遭到罰款40萬元( 審建卷第212 頁) 。被告並未誇大不實,所有系爭工程全是因原告特助並非專業人士,在施工中多次施作錯誤導致工期延誤及材料浪費及工時加班之緣由,才增加成本負擔,若當初原告特助陳威宏願意依照正常施工步驟及聽從建議,今日就不會多出這麼多的成本,導致利潤微薄甚致可能虧損,全部責任均是原告派任之特助陳威宏沒有經驗造成,施工中幾經十瀚建築師事務所來函要求改善,惟原告均不拒接公文,甚至避不見面,被告建議之施工方法均不採納,被告如何監督指導,最後以擺爛之方式棄工地於不顧,最後才由被告進場收尾(審建卷第204-213 頁、第241-245 頁)。 ㈦被告為收尾系爭工程所花費支出之一部份如下(其餘部分當事人尚在整理當中):①來福行尾款37,890元。②文禾豊工程行尾款75,000元。③保速達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尾款185,000 元。④宏新資訊尾款13,000元。⑤施工日誌製作費用15,000元。⑥使用執照工本費200 元。⑦建築物設置無障礙設施勘檢費12,000元。⑧支付委託修改竣工圖及圖費8,000 元。⑨曬圖2,000 元。⑩壓克力告示牌900 元。⑪原圖( 曬圖) 輸出497 元。⑫合約書彩印平( 精) 裝10,000萬元。⑬系爭工程勞工安全證書費用1 個月20,000元,工期自105 年7 月起至106 年11月止,共17個月,合計340,000 元。⑮工地主任證書費用340,000 元。⑮祥豪公司員工黃資程薪資680,000 元,每月4 萬元。⑯黃雍銘薪資850,000 元。以上合計2,569,487 元( 卷二第6-7頁、第110-112頁)。 ㈧兩造自始僅約定以陽信商業銀行平等分行戶名:祥豪營造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的帳戶為系爭工程之專款專用帳戶,依合作同意書、工程資金放款合約約定甚明( 卷二第42-43 頁) ;工程驗收完畢款項已核撥至被告指定的臺北富邦前鎮分行帳戶內,存摺印章由被告保管,並已由黃雍銘提領完畢(卷二第7頁)。 四、被告黃雍銘、黃資程、黃娟瑜、朱翠娟答辯: ㈠黃娟瑜答辯:本件是秦發工程有限公司( 下稱秦發公司) 、祥豪營造有限公司( 下稱祥豪公司) 間債務糾紛,與黃娟瑜無關,黃娟瑜與黃雍銘為姐弟,但已在72年結婚且為一單純家庭主婦,未與黃雍銘同居共財,對黃雍銘工作及公司營運均不知情也不懂,與原告不熟識;因2008年金融海嘯原告公司經營困難,黃娟瑜之夫劉建志因而借款200 萬元給黃雍銘,言明日後有賺錢優先還,但因營業不如預期,至104 年再由劉建志出面以協商方式代黃雍銘償還部分銀行款項,因而黃雍銘共積欠黃娟瑜之夫3,048,000 元,黃雍銘在106 年11月22日自公司帳戶匯款4,020,000 元至黃娟瑜帳戶,表明為償還積欠劉建志之借款,及請劉建志代為還民間借款100 萬元,黃雍志在107 年3 月2 日向黃娟瑜借款20萬元,合計尚積欠二人228,000 元;黃雍銘係為償還借款而匯款予黃娟瑜,且黃娟瑜為善意第三人,並無不當得利可言( 卷一第310 -314頁、卷二第62-64頁)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黃雍銘答辯:本件是秦發公司、祥豪公司間債務糾紛,工程施工中秦發公司指派陳威宏為工地主任主導所有事務,惟因陳威宏並不熟悉工細節多次導致工程延宕,經十瀚建築師多次發函要求改善而未改善,最後將工程棄之不顧,因而由被告僱工完成所有工程,並使祥豪公司信譽受損,原告有完工嗎?再依會計準則應提出支出憑證發票等為證據證明原告在本件工程所實際支出的金額;原告主張代墊工程款及相關費用共543 萬元,應舉證證明。原告以自己公司名稱開設之帳戶作為匯款帳戶,又自行提款不經被告公司確認支出,帳戶之匯入與支出如何證明為工程代墊款,請原告提出支出憑證證明代墊的明細或經被告承認的支出金額證明,否則被告是否也可以認為原告洗錢做假帳( 卷二第59-61 頁)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㈢黃資程答辯:原告的主張都應舉證證明,原告的主張都沒有理由(卷二第67頁背面筆錄)。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法院的判斷: ㈠原告主張與祥豪公司在105 年6 月21日簽訂「高雄市小港太平國民小學電梯新建工程合作同意書」,約定由被告出面參與投標高雄市小港區太平國小104 年度改善及充實教學環境設備- 建置無障礙電梯工程標案(下稱系爭工程),在105 年6 月22日標得,總價款為415 萬元,被告與太平國小已簽訂工程採購契約書,全部工程已經在106 年3 月13日完成驗收,106 年11月20日完成結算,金額為4,043,550 元之事實,有原告提出之合作同意書為證,且經太平國小以107 年2 月1 日高市太平總字第10770041600 號函及附件可以參考( 卷一第110-128 頁) ,被告也沒有爭執,此部分事實可以認定。 ㈡依原告提出的系爭同意書( 支付命令卷第7-9 頁) 的約定如下:甲方( 即祥豪公司) 的事由有:< 1>甲方、雙方合作合約提議人< 黃雍銘> 先生提出因祥豪營造有限公司在資金上有不足與資金缺口、擔憂會影響到工程進度。< 2 > 甲方、在資金上有不足與資金缺口、擔憂會影響到工程進度找乙方;乙方( 即原告) 、秦發工程有限公司合作、雙方合作取得標案、高雄市小港區太平國民小學電梯新建工程標案。< 3 > 甲方、雙方合作合約提議人< 黃雍銘> 先生提出因祥豪營造有限公司在高雄市小港區太平國民小學電梯新建工程在動工後須要用到大數目的金額買材料、買型鋼與鐵料、買鋼筋、買混凝土與勞工薪資。希望可由乙方先行支付在每期依工程進度撥款給甲方後甲方會確實做到專案專款專用立即撥款給乙方不足的金額也會在下一期工程款撥款給甲方後立即撥款給乙方。< 4 > 甲方、雙方合作合約提議人< 黃雍銘> 先生。會主動提出祥豪營造有限公司的存款專用簿與存款專用簿的公司大章、放在乙方那裡做保存保證、等工程進度撥款給甲方後會與乙方去將工程款專案專款專用立即撥款給乙方轉帳入乙方的公司戶頭。< 5 > 甲方、雙方合作合約提議人< 黃雍銘〉先生提出因怕要乙方先支付的工程款乙方會有問題而影響到工程進度、所以雙方要以白紙黑字立此合約。乙方確認都已清楚日後以甲方所提出的資料或與乙方討論後無疑慮就配合甲方在此工程標案、高雄市小港區太平國民小學電梯新建工程標案。所提出的工程款支付配合。< 6 > 甲方、雙方合作合約提議人< 黃雍銘> 先生祥豪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提出在工程最後結算的利潤為雙方平分。不分大小就是雙方平分。< 7 > 如結算後為虧損甲方乙方雙方都要拿所賺來的工資出來補平缺口甲方、乙方雙方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絕。< 8 > 甲方、乙方雙方在高雄市小港區太平國民小學電梯新建工程標案上要分包給其他包商的安件、也都是以比價後、最有利價分包給其他包商或雙方經過討論後無疑慮分包給其他包商。不得一方自行決定就分包給其他包商私下與包商有利益往來。並載明合作同意人乙方同意甲方上開< 1>至< 8>的條件,蓋有原告公司章於同意條件的右側;乙方提出的條件:要件⑴甲方的事由< 5>甲方所提出的資料或與乙方討論後有疑慮、就在討論確認。要件⑵甲方與乙方所賺來的工資以一個月五萬為計價責任制施工不分大小。如做到我們自己的本業就正常計價該算加班就算加班。其他入勞工們就正常計價該算加班就算加班。要件⑶乙方先支付的工程款內有一筆作帳費內帳與外帳甲方一萬元乙方也一萬元。並載明合作同意乙方的要件⑴至⑶,對有被告公司章在同意條件右側等事實,都有原告提出的系爭同意書可以作為證據,所以原告跟祥豪公司的約定及能否請求祥豪公司給付相關款項,應該以系爭同意書的約定作為請求的依據,經查: 1.依系爭同意書上開約定,雖與民法所定之合夥契約有間,但仍具有類似合夥之無名契約性質,各出資人之權益如何分配,自應類推適用民法第682 條合夥之規定,於該無名契約終止並了結現務清算前,各出資人不得請求財產之分析。而原告與祥豪公司是約定共同合作投標太平國小興建校舍工程建案,由被告出面投標,原告出資,被告則在每期依工程進度撥款給被告後,被告會專款專用立即撥款給原告,不足也會在下一期工程款撥款給被告後立即撥款給原告;. . . . 且原告與祥豪公司就合作新建工程標案在工程最後結算的利潤為雙方平分,不分大小就是雙方平分,如果結算後為虧損雙方都要拿所賺來的工資出來補平缺口,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絕;所以原告跟祥豪公司的契約約定,在工程結束後,兩造應該先行結算,確認為獲利或虧損後,才由原與祥豪公司共同均分利潤或承擔損失,依兩造上開約定文義已經非常明確,應該類推適用民法第682 條合夥規定,所以在兩造沒有經過會算了結現務清算前之前,原告依契約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就沒有理由。 2.原告自已陳述針對本件工程款的支出數額並沒有經過會計師製作的資料,都是原告自己製作的資料( 卷一第167 頁) ,而被告則表示爭執( 卷一第168 頁、卷二第4 頁) ,而就本院闡明太平國小新建工程已經驗收完成,兩造為何不會同辦理會帳,原告則陳稱「被告應該先把太平國小的驗收款轉回被告公司陽信公司平等分行的帳戶內,被告所提的工程資金放款合約內有載明是款項要放入陽信銀平等分行的被告帳戶內」( 卷一第167 頁) ,足認原告自己也明白兩造的約定,在沒有會同會帳確認是虧損或獲利之前,原告只能請求被告將受領的工程款匯回指定的工程款專戶內,而不能在還沒有會算清算之前,就直接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所以原告直接請求被告給付586 萬元工程款,是沒有理由的。 3.原告主張匯款及支出5,868,723 元均為原告自己製作的表,本院闡明請原告能否找出支出原始憑證,並先行與被告對帳或由兩造共同找會計師會算帳目,否則如何確認支出數額,原告則以「原告整理完後會跟被告律師確認並核對帳冊」( 卷二第5 頁) ,經本院再次闡明「原告是否一定要直接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而不是請求被告應將已向業主領取之工程款匯回兩造約定之專戶」,原告仍主張「原告就是要請求給付工程款」( 卷二第68頁背面) 。而原告對被告在施工過程中也有支出費用的事實也不爭執( 卷二第68) ,被告又爭執原告有施作完全部工程,原告也沒有辦法提出確實是由原告施作完成全部工程的證明,所以在兩造沒有經過會算確認合作之工程款項各自支出明細及是否為有獲利或虧損之前,原告直接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就是沒有理由的。 4.又本院闡明原告能否提出施工日報表( 卷二第68頁背面) ,原告雖提出所謂施工日報表( 原告書狀卷第124-334 頁) ,惟顯然都是原告自單方製作的日誌,沒有經過任何被告或上包或現場監造等人確認或蓋章核對,是否在工地現場依實際狀況按日製作均不明確,被告也爭執,並不能作為原告請求有理由的證據。 ㈢依上開說明,原告與祥豪公司間同意書約定,需先經結算程序確認合作承包之工程為獲利或虧損後,才能計算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工程款為多少,於原告未與祥豪公司會同會算前,原告得請求祥豪公司給付工程款之條件並未成就,原告逕行請求祥豪公司給付586 萬元本息工程款並無理由;又原告與祥豪公司間依契約請求工程款之條件既然尚未成就,也就不能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祥豪公司返還工程款;原告依系爭合作同意書第3 、7 項約定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祥豪營造有限公司給付原告586 萬元及遲延利息,即無理由。況原告與祥豪公司間同意書契約關係並未終止或解除,祥豪公司也沒有不當得利可言;原告此部分主張並沒有理由。 ㈣原告另主張黃娟瑜助紂為虐、黃雍銘為祥豪公司負責人、黃資程本為祥豪公司負責人、朱翠娟為工地主任,認為被告等人均應與祥豪公司連帶負責賠償;惟查,黃雍銘、黃資程、黃娟瑜、朱翠娟等四人均與原告並無契約關係存在,原告依同意書契約約定請求四人連帶給付,於法即無理由;又按基於給付而受利益之給付型不當得利,所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係指給付不當得利其給付目的欠缺而言。故主張該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人之原告,應舉證證明其欠缺給付之目的,始符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本件原告既主張黃娟瑜、黃雍銘、黃資程、朱翠娟等四人有受領款項並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而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以為請求,即應就四人確實受領給付及欠缺受領給付之目的負舉證之責;惟查,黃雍銘、黃資程、朱翠娟等三人並未受領任何系爭工程款,而黃雍銘雖將提領之款項匯予黃娟瑜,原告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黃娟瑜受領款項係欠缺給付目的;況且原告依約不能逕行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已如上述;基於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對被告四人之請求亦無理由。 ㈤原告已確認對於被告等人之請求權基礎均為兩造工程合作同意書之約定及不當得利( 卷二第4 頁筆錄) ;且表明不請求被告將已向業主領取之工程款匯回兩造約定之專戶,而是要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 卷二第68頁背面) ;所以原告的請求都沒有理由而應該駁回。 六、結論:原告依系爭合作同意書第3 、7 項約定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586 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都沒有理由而應該駁回。又本件事證已經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暨所提證據,經審酌都不影響本件判決結果,不再一一說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