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9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士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毓鵬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田崧甫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張玫涓即原禾家咖啡烘培專賣店 訴訟代理人 柳柏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事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