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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7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楊淑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0號

原告
三錦工程行即陳冠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鴻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獨資商號並無當事人能力,且查三錦工程行目前負責人並非陳冠宏,故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原告最新商業登記資料,並說明原告究為陳冠宏個人或為陳錦松即三錦工程行或其他情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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