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7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0號
- 原告
- 三錦工程行即陳冠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鴻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獨資商號並無當事人能力,且查三錦工程行目前負責人並非陳冠宏,故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原告最新商業登記資料,並說明原告究為陳冠宏個人或為陳錦松即三錦工程行或其他情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鴻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獨資商號並無當事人能力,且查三錦工程行目前負責人並非陳冠宏,故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原告最新商業登記資料,並說明原告究為陳冠宏個人或為陳錦松即三錦工程行或其他情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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