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0 日
- 法官楊淑珍
- 當事人三錦工程行即陳冠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0號原 告 三錦工程行即陳冠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鴻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獨資商號並無當事人能力,且查三錦工程行目前負責人並非陳冠宏,故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原告最新商業登記資料,並說明原告究為陳冠宏個人或為陳錦松即三錦工程行或其他情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書 記 官 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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