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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0 日
  • 法官
    楊淑珍

  • 當事人
    三錦工程行即陳冠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0號原   告 三錦工程行即陳冠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鴻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獨資商號並無當事人能力,且查三錦工程行目前負責人並非陳冠宏,故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原告最新商業登記資料,並說明原告究為陳冠宏個人或為陳錦松即三錦工程行或其他情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書 記 官 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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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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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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