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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
    陳筱雯
  • 法定代理人
    李喆龍

  • 上訴人
    映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永鎧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映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喆龍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鎧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永鎧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本院107年度建字第7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二、上訴人係就上開判決本訴部分命其給付永鎧公司新臺幣(下同)1,899萬1,000元本息不服,聲明請求改判駁回永鎧公司之訴;另就上開判決反訴部分駁回其對永鎧公司請求879 萬3,769 元本息部分不服,聲明請求改判永鎧公司應給付上訴人879 萬3,769 元本息,核其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1,899 萬1,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萬8,800 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則為879萬3,7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2,1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各就本訴、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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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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