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7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陳筱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映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喆龍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鎧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永鎧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本院107年度建字第7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二、上訴人係就上開判決本訴部分命其給付永鎧公司新臺幣(下同)1,899萬1,000元本息不服,聲明請求改判駁回永鎧公司之訴;另就上開判決反訴部分駁回其對永鎧公司請求879 萬3,769 元本息部分不服,聲明請求改判永鎧公司應給付上訴人879 萬3,769 元本息,核其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1,899 萬1,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萬8,800 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則為879萬3,7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2,1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各就本訴、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