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映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喆龍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鎧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永鎧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本院107年度建字第7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二、上訴人係就上開判決本訴部分命其給付永鎧公司新臺幣(下同)1,899萬1,000元本息不服,聲明請求改判駁回永鎧公司之訴;另就上開判決反訴部分駁回其對永鎧公司請求879 萬3,769 元本息部分不服,聲明請求改判永鎧公司應給付上訴人879 萬3,769 元本息,核其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1,899 萬1,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萬8,800 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則為879萬3,7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2,1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各就本訴、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張宸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