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9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90號
- 原告
- 佳鑫企業行即吳聖禹
- 訴訟代理人
- 陳豐裕律師
- 被告
- 府邸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泓鈞
- 訴訟代理人
- 林石猛律師
- 複代理人
- 胡緣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於民國107年5月29日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62,617 元,其後於108年1月4日所提民事準備㈡狀擴張請求金額為814,326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14,326元,應徵裁判費8,920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之裁判費8,370元,應再補繳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賴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