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9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93號
- 上訴人
- 中瑋風電科技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劉中平
- 被上訴人
-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鄭文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美金2,500,000元,折合新臺幣(下同)74,987,500元(以本件起訴繫屬日即民國107 年5 月25日當日美金對新臺幣匯率29.995換算,計算式:美金2,500,000×29.995=74,987,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7,86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