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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95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林玉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95號

上訴人
有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即本訴被告
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林佳嬋

上列上訴人與創新營造有限公司間因107 年度建字第95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236,56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9,804 元、反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723,52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1,440 ,合計為新台幣231,244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暨繕本到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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