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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
    劉定安張茹棻賴文姍
  • 法定代理人
    張國林

  • 上訴人
    直正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對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5 日所為裁定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207號再 抗告人 直正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林 再抗告人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107 年度抗字第207 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5 日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定安 法   官 張茹棻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書 記 官 楊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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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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