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劉定安、張茹棻、賴文姍
- 法定代理人張國林
- 上訴人直正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對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5 日所為裁定、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207號再 抗告人 直正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林 再抗告人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107 年度抗字第207 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5 日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定安 法 官 張茹棻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書 記 官 楊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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