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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
    楊淑珍陳筱雯楊淑儀
  • 法定代理人
    吳憲忠、張國林

  • 原告
    GLOBAL AUTOMOBILE DEVELOPMENT CO., Ltd.直正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224號抗 告 人 GLOBAL AUTOMOBILE DEVELOPMENT CO., Ltd. 法定代理人 吳憲忠 抗 告 人 直正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林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13日所為107 年度司票字第430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GLOBAL AUTOMOBILE DEVELOPMENT CO . ,Ltd .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如逾期未補正抗告聲明,即駁回抗告。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抗告理由,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狀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88 條第 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4 條第1 項所明定。又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二、經查,本件抗告人GLOBAL AUTOMOBILE DEVELOPMENT CO . ,Ltd . 提出之書狀,未依法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抗告人均未表明抗告理由。茲限抗告人GLOBAL AUTOMOBILE DEVELOPMENT CO . , Ltd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以及抗告理由之抗告狀與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駁回抗告。並限抗告人直正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具抗告理由之抗告狀與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逕為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陳筱雯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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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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