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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智字第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鄭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智字第2號

原告
遇見恆久工作室
代表人
邱馨儀
被告
玹藝企業社即王玄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應於民國108年7月15日前,就附件所示事項提出書狀說明及檢附相關證據,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㈠、原告部分
    1、就被告於107年3月1日前以「丸之花」經營乾燥花販賣
        機之行為請求賠償,係認違反營業秘密法第10至12條規
        定為請求?或是認違反系爭加盟合約書第13條?或是違
        反其他系爭加盟契約書之條款之債務不履行?
    2、承㈠如是認違反其他系爭加盟合約條款,為第幾條?
    3、於107年3月1日後被告以「丸之花」經營乾燥花販賣機
        ,所違反第13條雙方競業禁止之損害,與主張被告侵害
        營業秘密之損害,有何差別(即所受損害數額)?
    4、就被告依系爭加盟契約,原告所獲得之金錢利益是否僅
        為加盟金、販售花束予被告?是否於加盟期間內並無其
        他抽成?
    5、簽立加盟契約時,原告是否有於北部地區設置乾燥花販
        賣機?如有,為何仍與被告簽訂加盟合約?
    6、就系爭加盟合約存續期間,如何決定被告於北部百貨設
        置之機台、數量、地點?機器及花束如何供應?
    7、為何簽訂合約第13條,目的何在?
㈡、被告部分
    1、就被告依系爭加盟契約,與原告之金錢給付是否僅為加
        盟金20萬元,及需自原告購買花束?是否於加盟期間內
        並無其他抽成?
    2、為何簽訂系爭加盟契約第13條之競業禁止條款?
    3、於系爭加盟合約存續期間,如何決定於北部百貨設置之
        機台、數量、地點?機器及花束如何供應?
    4、於加盟期間,原告是否得自行在北部百貨公司設置乾燥
        花販賣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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