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沈建興
- 原告陳明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33號聲 請 人 陳明安 代 理 人 呂帆風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明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無力清償債務,曾向本院聲請調解但不成立,爰聲請准予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 條、第42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及第1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怴B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度至106 年度申報之所得各為新臺幣(下同)0元、299,600元,106年度平均每月所得為24,967元 (本件元以下均採四捨五入計),名下有1991、1994出廠車輛各1部,富邦人壽保單無解約金,於南山人壽並無投保紀 錄;又聲請人自陳於富地不動產經有限公司擔任講課及發放傳單海報等工作,每月收入約18,000元,現未領取補助等情,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5年至10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本院107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38號卷(下稱調卷)第10至12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3頁)、支出明細表(調卷第61頁)、債權人清冊( 本案卷第48頁)、戶籍謄本(調卷第6頁)、勞工保險被保 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15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本案卷第38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7至9頁)、信用報告(本案卷第33至34頁)、存簿(本案卷第40頁)、收入切結書(調卷第13頁、第61頁)、在職證明及收入(調卷第14頁)、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本案卷第19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本案卷第22頁)、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本案卷第20頁)、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本案卷第26頁)等附卷可證。則在別無其他資料可認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之情形下,以其自陳之每月收入18,000元核算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認妥適。至是否有於戶籍址之嘉義縣政府社會處領取補助等情,經本院依職權函詢,迄未獲回覆,因該補助之數額無礙於本件更生聲請之准駁,爰暫未予列計,併附敘明。?芊B至個人日常生活必要費用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房租6,500 元,並提出租賃契約在卷可稽(見本案卷第29至30頁)。本院考量聲請人負債之現況,基於社會經濟活動之互賴及誠信,該日常生活所需費用,自應節制開支,不得有超越一般人最低生活標準之享受,否則反失衡平,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歷年最低生活費標準,107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 標準為12,941元,則聲請人每月最低生活費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證明者外,本宜以此為度,始得認係必要支出。又上開最低生活費用之標準,係照當地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 出60%,依其基準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調查表格式所示有關經常性支出之調查項目,其原即包括利息支出、食品、衣著、「房租」及水費、電費、醫療保健、交通、娛樂、教育等基本生活需求。本院認在聲請人未能立證證明其有其他特殊需求之情形下,其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即應以此為限度。 ?吽B綜上所述,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為18,0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12,941元後,尚餘5,059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4,791,655元(調卷第27至32頁、第37至40頁、第42至52頁、第60頁,包括:華南銀行、上海銀行、國泰世華銀行、永豐銀行、玉山銀行、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結果,至少約需79年(計算式:4,791,655÷5,059÷12=79)始能清償完畢,堪認聲 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本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本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民事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胡美儀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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