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聲字第4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聲字第40號
- 聲請人
- 施俊宏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
主文
聲請人施俊宏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82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嗣以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5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再以106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1號裁定、106年消債抗字第31號裁定應予免責確定,此為本院核閱相關案卷無訛。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前開規定聲請復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