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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聲字第40號

聲請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沈建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聲字第40號

聲請人
施俊宏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

主文

聲請人施俊宏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82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嗣以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5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再以106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1號裁定、106年消債抗字第31號裁定應予免責確定,此為本院核閱相關案卷無訛。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前開規定聲請復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沈建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聲字第40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復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