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破字第12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饒佩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破字第12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李雷達

      蔡學元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人道素菜餐廳有限公司間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2 月11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