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破字第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破字第12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李雷達
蔡學元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人道素菜餐廳有限公司間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2 月11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破字第12號
蔡學元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人道素菜餐廳有限公司間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2 月11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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