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破字第12號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李雷達 蔡學元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人道素菜餐廳有限公司間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2 月11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