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143號上 訴 人 寶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坤 訴訟代理人 謝華榮 被 上訴人 毛德馨 訴訟代理人 張昭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3 月27日本院高雄簡易庭106 年度雄簡字第16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