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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4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王宗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143號

上訴人
寶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坤
訴訟代理人
謝華榮
被上訴人
毛德馨
訴訟代理人
張昭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3月27日本院高雄簡易庭106 年度雄簡字第16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宗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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