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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8 日
  • 法官
    王宗羿
  • 法定代理人
    蔡宗坤

  • 當事人
    寶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毛德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143號上 訴 人 寶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坤 訴訟代理人 謝華榮 被 上訴人 毛德馨 訴訟代理人 張昭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3 月27日本院高雄簡易庭106 年度雄簡字第16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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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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