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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王宗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31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台灣愛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興旺
訴訟代理人
陳秀香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合歡鋁門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明道
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6 日本院鳳山簡易庭106 年度鳳簡字第48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宗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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