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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48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林玉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48號

聲請人
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張天吉
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相對人
百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 本院107 年訴字第669 號)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交付本院一0七年度訴字第六六九號返還價金等事件民國一0七年六月十九日、七月十七日、九月十八日等三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民國104 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至第3 項所明定。又司法院公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669 號返還價金等事件107 年6 月19日、107 年7 月17日、107 年9 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其理由係以:為明瞭上述庭期被告完整陳述內容,補充筆錄記載之不足,有聲請交付該三次庭期錄音光碟之必要等語。經核,聲請人係當事人,就其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已說明理由。依上開開說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再者,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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