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2號
- 聲請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代理人
- 呂季美
- 相對人
- 台灣羽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佐山裕志
- 兼法定代理人
- 佐山修一
- 相對人
- 劉侑承(原名劉俊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台灣羽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之記載,應更正為「設高雄市○鎮區○○○○區○○街0○0號」;兼法定代理人佐山裕志地址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同上,居日本國大阪府富田林市錦織南2丁目2-5」;三、增列台灣羽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佐山修一 住YUMOTO YUBARA CHO MANIWA GUN OKAYAMA KEN 717-0402 JAPAN」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