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7號聲 請 人 松山科技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啟裕 相 對 人 單人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鵬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命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前開規定於假處分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第533 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非金錢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曾聲請本院以民國107年度雄全字第8號裁定准予假處分,並以107 年度司執全字第67號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未起訴等情,有上開裁定及執行命令在卷可稽,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朱世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