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0號
- 聲請人
- 吳○○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 法定代理人
- 吳○○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 法定代理人
- 莫○○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 相對人
- 張○○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法定代理 張○○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人 楊○○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民國106 年10月27日高雄簡易庭106 年度雄小字第1049號小額訴訟判決(下稱原判決)內並未記載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聲請人並不瞭解小額訴訟程序,提出上訴係因相信法律可得公理正義,且警詢筆錄中記載證人梁○○陳述加害者踢聲請人頭及抓傷手臂;證人馮○○隱瞞、保留,不願將全部事實告訴法官,原判決欠缺詳細記載,導致聲請人不知法條限制而上訴,不應使聲請人承受此不利益。聲請人係單親小孩,在幼兒園遭相對人張○○打傷,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即父親必須為子女爭公理正義,聲請人家中僅其法定代理人及聲請人兩人,又因法定代理人需照顧小孩無法外出工作,因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 元對聲請人家庭約為7 至10日的伙食費,為此,爰依法聲請退還裁判費1,500 元等語。
二、按提起民事訴訟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案經原判決駁回在案,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6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原告繳納,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上開裁判費亦經聲請人於106 年11月21日繳納完畢,嗣該上訴事件經本院民事庭於107 年1 月18日以107 年度小上字第105 號裁定駁回上訴,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1,500 元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核閱屬實。依上開說明,該上訴費用之繳納係屬上訴程序依法須踐行之程序,且因聲請人之上訴經駁回在案,自應由聲請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1,500 元。
㈡原判決教示條款雖記載:「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等語,惟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定有明文,此為小額上訴時所遵守之規範,不因教示條款記載是否有誤而有不同,何況原判決教示條款亦無表示上訴時無庸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是聲請人聲請退回第二審裁判費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代號 │真實姓名│住址 │ ├──┼─────────┼────┼───────────────┤ │ 1 │上 訴人 即 吳○○│甲○○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 │ │原 告 │ │ │ ├──┼─────────┼────┼───────────────┤ │ 2 │法定代理人 吳○○│乙○○ │住:同上 │ ├──┼─────────┼────┼───────────────┤ │ 3 │法定代理人 莫○○│莫○○ │住:同上 │ ├──┼─────────┼────┼───────────────┤ │ 4 │被上訴人即 張○○│張○○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 │ │被 告 │ │ │ ├──┼─────────┼────┼───────────────┤ │ 5 │被上訴人兼 張○○│張○○ │住:○○縣○○鄉○鎮村○鎮0號 │ │ │法定代理人 │ │居: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 ├──┼─────────┼────┼───────────────┤ │ 6 │被上訴人兼 楊○○│楊○○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 │ │法定代理人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