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1號
- 聲請人
- 廣鈺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黨金泉
- 訴訟代理人
- 楊申田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佳煒律師
- 相對人
- 永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余景登律師為永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38 號清償貨款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相對人公司董事長蘇建榮現遭通緝並已離境國外,核屬公司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之情事,惟相對人公司未設有副董事長及常務董事,依法僅能由相對人公司董事互推一人任代理人,爰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規定,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經核聲請人所為聲請,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之規定。審酌本院前於106 年度聲字第478 號中,選任相對人公司董事陳O軍為相對人在本件給付貨款訴訟之特別代理人,惟該董事陳報其長年旅居國外,應訴有所不便,並已辭任董事乙職,堪難認渠對於公司相關訴訟程序得為有利之處理,故應另選任熟悉相關法令、並具經驗之專業人士為特別代理人,參酌高雄律師公會提供願意擔任法院臨時管理人名單之中,余景登律師為具有法律專業學歷,選任其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宜,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沈宗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