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2號原 告 陳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瑨團隊營造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