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20號原 告 陳美齡即元碩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豐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07年度司促字第8576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8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