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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32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32號

原告
黃寶石
原告
陳建霖
原告
黃士豪
原告
劉智鈞
原告
卓武德
原告
柳俊逸

前列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原告與被告達成聚化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90,20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

由本院107年度救字第99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

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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