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32號原 告 黃寶石 原 告 陳建霖 原 告 黃士豪 原 告 劉智鈞 原 告 卓武德 原 告 柳俊逸 前列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原告與被告達成聚化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90,20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7年度救字第99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 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