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3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32號
- 原告
- 黃寶石
- 原告
- 陳建霖
- 原告
- 黃士豪
- 原告
- 劉智鈞
- 原告
- 卓武德
- 原告
- 柳俊逸
前列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原告與被告達成聚化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90,20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
由本院107年度救字第99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
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